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通办范围 | 全省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法定办结时限 | 18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办结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办结 | 承诺时限办结说明 | 当日受理。 |
是否收费 | 否 | 认证等级需求 | 实名认证 |
计划生效日期 | 无 | 计划取消日期 | 无 |
行使方式 | 依申请行使 | 特别程序 |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必须到现场原因 | 无 |
审批结果类型 | 审批结果名称 | 审批结果样本 |
证照 | 港(澳、台)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处代表执业证 | 查看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取件 | 否 |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办理 | 否 |
网办类型 | 全程网办 | 网办地址 | 点击访问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上门收取申请材料 | 否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09:00-12:00 下午:13:00-17:00 备注:法定节假日除外; 延时服务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时间:17:30-18:30 备注: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草市街街道-2号,详细地址: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中心5楼综合窗口;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028-86952625, 窗口咨询方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草市街2号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6楼中台, 网上咨询地址:四川政务服务网12345在线(http://www.sczwfw.gov.cn/app/main?flag=1&areaCode=510000000000###); |
监督投诉方式 | 投诉电话:028-12345, 窗口投诉: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草市街2号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6楼四川省行政效能投诉中心, 网上投诉:四川政务服务网12345在线(http://www.sczwfw.gov.cn/app/main?flag=1&areaCode=510000000000###); |
实施主体 | 四川省司法厅 | 事项版本 | 35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行使层级 | 省级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否 |
是否网办 | 是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数量限制 | 无 |
基本编码 | 000112004000 | 实施主体编码 | 1151000000828313XE |
实施编码 | 1151000000828313XE2000112004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51000000828313XE200011200400004 |
乡镇街道名称 | 无 | 乡镇街道代码 | 无 |
村居社区名称 | 无 | 村居社区代码 | 无 |
收起
材料名称 | 材料必要性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表格下载 | 详情 | |
1 | 该律师事务所所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律师管理机构出具的该律师事务所以及各拟任代表没有受过刑事处罚和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的证明文件 | 必要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3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2 | 代表处各拟任代表的律师执业资格以及拟任首席代表已在内地以外执业不少于3年、除首席代表外的拟任代表已在内地以外执业不少于2年的证明文件 免 | 必要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3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3 | 律师事务所给代表处各拟任代表的授权书,以及拟任首席代表系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相同职位人员的确认书 免 | 必要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3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4 | 《港澳台律师事务所派驻驻内地代表机构(首席)代表执业注销申请表》 | 必要 | 原件 | 纸质/电子 | 3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5 | 若拟任代表已在该律所驻内地其他代表机构任职,还需提交:原执业驻内地代表处所在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能够证明该代表任职期间有无违纪处罚及原执业驻内地代表处已向相关司法行政机关提起减代程序的材料证明。 免 | 必要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3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6 | 该律师事务所所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律师协会出具的该代表处各拟任代表为本地区律师协会会员的证明文件 | 必要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3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7 | 被所属的港澳律师事务所取消代表资格的,应提交:该律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签署的撤销该派驻(首席)代表的申请书 | 必要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3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8 | 该律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签署的派驻代表的申请书 免 | 必要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3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9 | 该代表处设立申请材料,已依法设立的,提交该代表处《港澳台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处执业许可证》 免 | 必要 | 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3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10 | 执业证书 免 | 必要 | 原件 | 纸质/电子 | 1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11 | 《港澳台律师事务所派驻(变更)驻内地代表机构(首席)代表申请表》 | 必要 | 原件 | 纸质/电子 | 3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全部展开
(一)代表处的代表应当是执业律师和港、澳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律师协会会员,并且已在内地以外执业不少于2年,其中,首席代表已在内地以外执业不少于3年,并且是该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是相同职位的人员 (二)代表处的代表应当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没有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
办理流程 | 办理时长 | 转外时限 | 办理流程说明 |
受理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一)申请人在四川政务服务网下载或在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5楼11号窗口(注:以实际编号为准,下同)领取,并填写《港澳台律师事务所派驻(变更)驻内地代表机构(首席)代表申请表》。(二)申请人向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5楼11号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窗口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三)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5楼11号窗口受理后,在承诺时限内进行实质性和形式性要件审核后,作出是否准予的许可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颁发《港(澳、台)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处代表执业证》;对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四)申请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到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5楼11号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
审查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决定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制证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颁发和送达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该事项无收费标准
法律法规名称 | 法规类型 | 条例 | 条款内容 | |
1 |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 | 第十二条 | 查看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川代表机构派驻代表执业公证 | ||
设定依据1 | 法律法规名称 |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 |
法规类型 | 部门规章 | ||
条款 | 第八条 | ||
条款内容 | 港澳律师事务所申请在内地设立代表处,应当向拟设立的代表处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该律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签署的设立代表处、派驻代表的申请书。拟设立的代表处的名称应当为“××律师事务所(该律师事务所的中文名称)驻××(内地城市名)代表处”; (二)该律师事务所在其本特别行政区已经合法设立的证明文件; (三)该律师事务所的合伙协议或者成立章程以及负责人、合伙人名单; (四)该律师事务所给代表处各拟任代表的授权书,以及拟任首席代表系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相同职位人员的确认书; (五)代表处各拟任代表的律师执业资格以及拟任首席代表已在内地以外执业不少于3年、其他拟任代表已在内地以外执业不少于2年的证明文件; (六)该律师事务所所在特别行政区的律师协会出具的该代表处各拟任代表为本地区律师协会会员的证明文件; (七)该律师事务所所在特别行政区的律师管理机构出具的该律师事务所以及各拟任代表没有受过刑事处罚和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的证明文件。 前款所列文件材料,应当有香港委托公证人或澳门公证机构的公证证明。 该律师事务所提交的文件材料应当一式三份,分别装订成册,文件材料如用外文书写的,应当附中文译文。 |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及资质资格要求 | 香港委托公证人或澳门公证机构或台湾公证机构 | ||
服务时限 | 双方协商 | ||
备注 | 无 |
1 |
问:办理时必须提交执业证原件吗?
答:可以先提交执业证复印件,取件时带执业证原件。 |
2 |
问:是否需要公证?
答:申请人提交的文件材料,应当有香港委托公证人或澳门公证机构或台湾公证机构的公证证明。 |
3 |
问:首席代表必须是合伙人吗?
答:可以是与合伙人具有相同职位的人员,并由该律师事务所出具确认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