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 | 通办范围 | 全国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5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办结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办结 | 承诺时限办结说明 | 该承诺办结时限不包含专家评审时间。 |
是否收费 | 否 | 认证等级需求 | 实名认证 |
计划生效日期 | 无 | 计划取消日期 | 无 |
行使方式 | 依申请行使 | 特别程序 | 专家评审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必须到现场原因 | 无 |
审批结果类型 | 审批结果名称 | 审批结果样本 |
证照 |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 | 查看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取件 | 否 |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办理 | 否 |
网办类型 | 全程网办 | 网办地址 | 点击访问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上门收取申请材料 | 否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09:00-12:00 下午:13:00-17:00 备注: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草市街道-2号,详细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草市街2号省政务服务中心5楼综合窗口;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028-86937556; |
监督投诉方式 | 投诉电话:028-12345; |
实施主体 |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 事项版本 | 54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行使层级 | 省级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否 |
是否网办 | 是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数量限制 | 无 |
基本编码 | 000107010000 | 实施主体编码 | 11510000699166855E |
实施编码 | 11510000699166855E2000107010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510000699166855E200010701000008 |
乡镇街道名称 | 无 | 乡镇街道代码 | 无 |
村居社区名称 | 无 | 村居社区代码 | 无 |
收起
材料名称 | 材料必要性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表格下载 | 详情 | |
1 |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 | 必要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5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2 | 企业食盐社会责任储备情况说明 | 必要 | 原件 | 纸质/电子 | 5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3 | 食盐产品明细表 | 必要 | 原件 | 纸质/电子 | 5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4 | 从事食盐生产的固定厂房情况说明 | 必要 | 原件 | 纸质/电子 | 5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5 | 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 必要 | 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5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6 |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审核申请书 | 必要 | 原件 | 纸质/电子 | 5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7 | 食盐生产设备设施清单 | 必要 | 原件 | 纸质/电子 | 5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8 | 企业信用信息情况说明 | 必要 | 原件 | 纸质/电子 | 5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9 |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追溯情况报告 | 必要 | 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5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全部展开
一、食盐生产经营能力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 (二)已经持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 (三)拥有自主的食盐注册商标。 (四)能够持续开展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建立真实完整的生产销售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 (五)生产食盐的原料盐有稳定的来源:自有10年以上采矿权;或者原料盐采购自其所属集团公司或集团公司控股的下属企业,且其所属集团公司或集团公司控股的下属企业拥有10年以上采矿权的盐资源;或者原料盐采购自其他食盐定点生产企业。 (六)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生产能力不低于10万吨/年;多品种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能够持续生产符合相关标准的品种食盐,且上一年品种食盐产量占其食盐总产量的60%以上。 (七)多品种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的原料盐应从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购进。 二、技术和设备设施条件 (一)完全采用多效真空蒸发或机械式蒸汽再压缩生产工艺。 (二)有固定的自有厂房和设备设施; (三)食盐包装设备采用全自动的包装和箱(袋)装设备。 (四)生产加碘食盐采用自动控制加碘设备。 三、质量管理 (一)通过GB/T19001或ISO22000或HACCP体系等管理体系认证。 (二)符合《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质量管理技术规范》(GB/T19828)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的相关要求。 (三)食盐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GB2721)和《食用盐》(GB/T5461)等相关标准。 (四)所生产的食盐应当有国家级盐业专业检测机构每年一次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五)建立食盐电子追溯系统并能有效运行。 四、信用和储备管理 (一)建立信用信息记录、信用信息公示以及社会资本(含企业和个人)进入食盐生产领域准入前信用信息公示制度等。 (二)未被列入食盐生产经营者“重点关注名单”和“黑名单”,未因有严重失信行为而被相关部门联合惩戒。 (三)配合有关部门建立企业及其负责人和高管人员相关信用信息,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盐行业信用管理与公共服务平台、“信用中国”网站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四)建立食盐社会责任储备、轮储、贮存、出库管理制度,轮储和出入库食盐有相关凭证;食盐储备量应有详细的食盐社会责任储备库存记录。
办理流程 | 办理时长 | 转外时限 | 办理流程说明 |
受理 | 1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1.申请:申请人到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提交申请材料;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3.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组织审核专家组现场评审,并提出审核专家组审查意见;4. 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核专家组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证书,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5.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6.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或者物流快递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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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2个工作日 | 20个工作日 | |
决定 | 1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制证 | 1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颁发和送达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该事项无收费标准
该事项无中介服务
1 |
问:审核延续后的证书有效期是几年?
答:五年。 |
2 |
问: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多久可以提出审核申请?
答: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 |
3 |
问:原来没有取得食盐定点生产许可的企业是否可以申请?
答:不能。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要求,“不再核准新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确保企业数量只减不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