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信息
  • 申请材料
  • 受理条件
  • 办理流程
  • 收费标准
  • 设定依据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基本信息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 通办范围 全省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5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办结说明 自受理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办结 承诺时限办结说明 该承诺时限不包括专家审核时间
是否收费 认证等级需求 实名认证
计划生效日期 计划取消日期
行使方式 依申请行使 特别程序 专家评审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必须到现场原因
窗口办理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取件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办理
网上办理
网办类型 全程网办 网办地址 点击访问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上门收取申请材料
网上办理深度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常规信息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09:00-12:00 下午:13:00-17:00 备注: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草市街道-2号,详细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草市街2号省政务服务中心5楼综合窗口;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28-86937556;
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028-12345;
实施主体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事项版本 33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行使层级 省级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是否网办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委托部门 联办机构
事项状态 在用 数量限制
基本编码 000107011000 实施主体编码 11510000699166855E
实施编码 11510000699166855E2000107011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510000699166855E200010701100001
乡镇街道名称 乡镇街道代码
村居社区名称 村居社区代码

收起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必要性 材料类型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份数 表格下载 详情
1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追溯情况报告 必要 复印件 纸质/电子 5 示例样表 查看更多
2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审核申请书 必要 原件 纸质/电子 5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查看更多
3 经营食盐来源情况说明 必要 原件 纸质/电子 5 示例样表 查看更多
4 食盐物流运输情况说明 必要 原件 纸质/电子 5 示例样表 查看更多
5 企业食盐社会责任储备情况说明 必要 原件 纸质/电子 5 示例样表 查看更多
6 产品符合质量标准的说明 必要 原件 纸质/电子 5 示例样表 查看更多
7 企业信用信息情况说明 必要 原件 纸质/电子 5 示例样表 查看更多
8 审计报告 必要 复印件 纸质/电子 5 示例样表 查看更多
9 食盐批发企业管理质量等级情况说明 必要 原件 纸质/电子 5 示例样表 查看更多
10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 必要 原件和复印件 纸质/电子 5 示例样表 查看更多

全部展开

受理条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 持有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 能够持续开展正常的批发经营活动,建立真实完整的批发销售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 省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除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食盐批发销售业务外,可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食盐批发销售业务;省级以下食盐定点批发企业除在本市(县)开展食盐批发销售业务外,可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他市(县)开展食盐批发销售业务。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配送食盐应通过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自有运输工具或自建物流公司,或委托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或有物流配送资质的第三方物流企业。 批发经营的食盐应为本企业生产,或从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含多品种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购进。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及其自建的物流公司或委托的有资质的第三方物流企业应具备自有或租赁的场所和食盐仓储设施。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符合《食盐批发企业管理质量等级划分及技术要求》(GB/T18770)的相关要求;经营的食盐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GB2721)和《食用盐》(GB/T5461)等相关标准。 定点企业应当建立食盐电子追溯系统并有效运行。 定点企业应当建立信用信息记录、信用信息公示以及社会资本(含企业和个人)进入食盐生产、批发领域准入前信用信息公示制度等。 定点企业未被列入食盐生产经营者“重点关注名单”和“黑名单”,未因有严重失信行为而被相关部门联合惩戒。 定点企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建立企业及其负责人和高管人员相关信用信息,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盐行业信用管理与公共服务平台、“信用中国”网站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建立食盐社会责任储备、轮储、贮存、出库管理制度,轮储和出入库食盐有相关凭证;食盐储备量应有详细的食盐社会责任储备库存记录。

办理流程
办理流程 办理时长 转外时限 办理流程说明
受理 1个工作日 0个工作日
1.申请:申请人到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提交申请材料;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3.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4.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颁发证书,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5.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6.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或物流快递送达到填写地址。
审查 2个工作日 20个工作日
决定 1个工作日 0个工作日
制证 1个工作日 0个工作日
颁发和送达 0个工作日 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该事项无收费标准

设定依据
法律法规名称 法规类型 条例 条款内容
1 《食盐专营办法》 行政法规 第十三条 查看
2 《食盐专营办法》 行政法规 第十二条 查看
中介服务

该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1 问: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是否需要单独申请?

答:需要。

2 问:原来不是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能否申请?

答:不能。按照国务院《盐业体制改革方案》(国发〔2016〕25号)要求,“坚持批发专营制度,以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批发企业为基数,不再核准新增食盐批发企业”。

3 问:可否直接到当地市、县(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办理?

答:不能。根据《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规范条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定点企业证书信息的变更以及证书的延续、补办与注销,由定点企业向颁证的省级盐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盐业主管部门应按相关规定办理。可以直接网上申请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