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对象 | 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企业法人 | 通办范围 | 全省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法定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办结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办结 | 承诺时限办结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在承诺期限内办结 |
是否收费 | 否 | 认证等级需求 | 实名认证 |
计划生效日期 | 无 | 计划取消日期 | 无 |
行使方式 | 依申请行使 | 特别程序 |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必须到现场原因 | 无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取件 | 否 |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办理 | 否 |
网办类型 | 全程网办 | 网办地址 | 点击访问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支持上门收取申请材料 | 否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09:00-12:00 下午:13:00-17:00 备注: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草市街道-2号,详细地址:四川省成都市草市街2号 省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5楼7-01、02号窗口;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028-86932289, 窗口咨询方式:省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5楼7-01、02号窗口, 网上咨询地址:网络咨询:四川政务服务网12345在线 (http://www.sczwfw.gov.cn); |
监督投诉方式 | 投诉电话:028-12345,028-85566389(玉林信访处), 窗口投诉:大厅投诉:成都市青羊区草市街2号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6楼四川省行政效能投诉中心 , 网上投诉:网络投诉:四川政务服务网12345在线 (http://www.sczwfw.gov.cn); |
实施主体 |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事项版本 | 45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行使层级 | 省级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否 |
是否网办 | 是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数量限制 | 无 |
基本编码 | 000123027000 | 实施主体编码 | 11510000MB1528691H |
实施编码 | 11510000MB1528691H2000123027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510000MB1528691H200012302700001 |
乡镇街道名称 | 无 | 乡镇街道代码 | 无 |
村居社区名称 | 无 | 村居社区代码 | 无 |
收起
材料名称 | 材料必要性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表格下载 | 详情 | |
1 | 《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准运证书》 | 必要 | 原件 | 纸质/电子 | 1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2 | 接收单位同意接收的证明文件 | 必要 | 原件 | 纸质/电子 | 1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3 | 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申请表 | 必要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1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4 | 接收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单位(以下简称接收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材料) | 必要 | 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1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5 | 容器或包装材料的批准文号、合格证书 | 必要 | 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1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6 |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容器或包装材料承诺书 | 必要 | 原件 | 纸质/电子 | 1 | 空白表格 | 查看更多 |
7 | 接收单位具备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资格的实验室的证明文件 | 必要 | 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1 | 无 | 查看更多 |
8 | 申请单位法人证明 | 必要 | 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1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全部展开
(一)从事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教学、科研、菌(毒)种保藏以及生物制品生产的单位,因工作需要,可以申请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 (二)运输目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用途和接收单位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 (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容器应当密封,容器或者包装材料还应当符合防水、防破损、防外泄、耐高(低)温、耐高压的要求; (四)容器或者包装材料上应当印有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警告用语和提示用语。 (五)接受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法人资格;2、具有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资格的实验室;3、取得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菌(毒)种或样本保藏、生物制品生产等的批准文件。
办理流程 | 办理时长 | 转外时限 | 办理流程说明 |
受理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1. 申请:申请人到政务服务中心综合 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 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 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4. 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 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6. 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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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决定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制证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颁发和送达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该事项无收费标准
法律法规名称 | 法规类型 | 条例 | 条款内容 | |
1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 行政法规 | 第十一条第二款 | 查看 |
2 | 《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 | 部门规章 | 第四条 | 查看 |
该事项无中介服务
1 |
问:申请运输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多长时间申请一次
答:运输的有效期为6个月;期满后需要继续运输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
2 |
问:跨省运输如何办理
答: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或者运往国外的,由省卫生计生委审批处初审并在《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申请表》上填报初审意见后,报国家卫生计生委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