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 | 通办范围 | 全省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法定办结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5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办结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办结 | 承诺时限办结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在承诺期限内办结 |
是否收费 | 否 | 认证等级需求 | 实名认证 |
计划生效日期 | 无 | 计划取消日期 | 无 |
行使方式 | 依申请行使 | 特别程序 |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必须到现场原因 | 无 |
审批结果类型 | 审批结果名称 | 审批结果样本 |
批文 |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准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批复 | 查看 |
证照 |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 | 查看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取件 | 否 |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办理 | 否 |
网办类型 | 全程网办 | 网办地址 | 点击访问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支持上门收取申请材料 | 无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09:00-11:30 下午:14:00-17:30 备注: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南新街街道-37号号,详细地址:财政厅2号楼706办公室会计师事务所咨询电话;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028-86727135; |
监督投诉方式 | 投诉电话:028-12345; |
实施主体 | 四川省财政厅 | 事项版本 | 46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行使层级 | 省级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否 |
是否网办 | 是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委托部门 | 财政部 | 联办机构 | 无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数量限制 | 无 |
基本编码 | 000113002000 | 实施主体编码 | 11510000008282890B |
实施编码 | 11510000008282890B2000113002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510000008282890B200011300200002 |
乡镇街道名称 | 成都市青羊区草市街2号 | 乡镇街道代码 | 无 |
村居社区名称 | 无 | 村居社区代码 | 无 |
收起
材料名称 | 材料必要性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表格下载 | 详情 | |
1 |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申请表 | 必要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1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2 | 成立会计师事务所申请函 | 必要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1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3 | 经营场所材料 免 | 必要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1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4 | 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执业经历表 | 必要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1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5 | 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 | 必要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1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6 | 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情况汇总表 | 必要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1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7 | 承诺函 | 必要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1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8 | 注册资本 | 必要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1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9 | 合伙协议(章程) 免 | 必要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1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10 | 营业执照 免 | 必要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1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全部展开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条件: (一)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执业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2名以上合伙人,且合伙人均符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 2、书面合伙协议; 3、有经营场所。 (二)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执业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15名以上由注册会计师担任的合伙人,且合伙人均符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条件; 2、60名以上注册会计师; 3、书面合伙协议; 4、有经营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财政部依授权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执业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5名以上股东,且股东均符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 2、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的注册资本; 3、股东共同制定的公司章程; 4、有经营场所。 (四)除《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外,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2、成为合伙人(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3、最近连续3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且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时间累计不少于10年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 4、成为合伙人(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而被省级财政部门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决定; 5、在境内有稳定住所,每年在境内居留不少于6个月,且最近连续居留已满5年。 因受行政处罚、刑事处罚被吊销、撤销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其被吊销、撤销执业资格之前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的年限,不得计入本条第3项规定的累计年限。 (五)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和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设立首席合伙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担任。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在境内有稳定住所,每年在境内居留不少于6个月,且最近连续居留已满10年; 2、具有代表会计师事务所履行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授予的管理职权的能力和经验。
办理流程 | 办理时长 | 转外时限 | 办理流程说明 |
受理 | 1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1. 申请:申请人到政务服务中心综合 窗口提交申请材料;2. 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3. 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4. 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5. 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6. 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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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8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决定 | 4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制证 | 1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颁发和送达 | 1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该事项无收费标准
法律法规名称 | 法规类型 | 条例 | 条款内容 |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2014年主席令第14号发布)第二十五条 | 查看 |
2 |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 |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8月20日财政部令第89号公布 根据2019年1月2日修改)第七条 | 查看 |
该事项无中介服务
1 |
问:根据办法第十四条第(五)项,申请设立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如果为原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其申请材料还应包括该注册会计师的退伙或者股权转让证明,这里的“退伙或者股权转让证明”是什么?合伙人或股东终止原所设立新所的,应当提交什么证明?
答:退伙或者股权转让证明一般包括全体合伙人或股东会决议以及财产份额或者股权转让协议。合伙人或股东终止原所设立新所的,应当提交原所的清算报告。 |
2 |
问: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同意,事务所不得使用包含其他事务所字号的名称”。这里的“同意”指由谁同意?
答:由申请设立的事务所名称包含其字号的已设立事务所同意。例如,如果申请设立的A所的名称中含有B所的字号,则需要B所同意。 |
3 |
问:办法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事务所设立申请材料包括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证书复印件,这是否包括合伙人、股东以外的其它注册会计师的证书复印件?
答:是指包括合伙人或股东在内的全部注册会计师的证书复印件。 |
4 |
问:办法第九条第(四)项规定,合伙人/股东应当“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下列审计业务的经历,其中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的经历不少于3年”,这里的“连续”应当如何掌握?
答:注册会计师因转所、病假、产假等原因可能会在短期内中断执业,这种中断执业是正常的。只要注册会计师在最近5年内中断执业的时间累计不超过1年(12个月),且没有出现被注销注册或受到暂停执业处罚的情况,都可以认为其执业时间是连续的。 |
5 |
问:办法第九条第(四)项规定,合伙人或股东必须有以下审计业务经历:“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这是否要求合伙人或股东必须有执行所有这些业务的经历?
答: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有规定范围内的任何一种审计业务的经历均可。 |
6 |
问:根据办法第九条第(五)项规定,申请人“因采取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事务所而被省级财政部门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事务所的决定”的,一年内不得再次提出设立事务所的申请。如果审批中发现一名申请人的材料是虚假的,其它申请人是否也受到该项规定的限制?
答:办法第九条第(五)项规定的目的在于防范和限制注册会计师采取弄虚作假的手段设立事务所,包括申请人明知或应当知道其他申请人弄虚作假而提出申请的情况。申请人不知道其他申请人弄虚作假的,不受该项规定限制。 |
7 |
问:省级财政部门在审批中对申请的公示应当在什么时间进行?
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至作出决定之日止的期间内都可以进行公示,原则上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就进行公示。采用互联网站、张贴告示方式公示的,其公示时间长度应不少于14天(工作日)。 |
8 |
问:设立合伙事务所,除2名合伙人外是否还要求有其他注册会计师?对合伙事务所合伙人的国籍和居住时间是否有限制?
答:办法对合伙人之外的其他注册会计师没有要求,也不限制合伙人国籍和居住时间。 |
9 |
问:如果申请设立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的注册关系不在本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由何处注册会计师协会为其出具执业经历证明和已转出原所证明?
答:应当由该注册会计师注册关系现所在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为其出具证明。 |
10 |
问:事务所名称是否以工商部门核准的名称为准?
答:事务所的名称只要不违反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以工商部门核准的名称为准。 |
11 |
问:“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表”(附表1)中要求合伙所填写“出资总额”是出于什么考虑?对于合伙所,是否可以要求提供验资报告?
答:附表1要求合伙所填写出资总额主要是出于财政部门掌握情况的考虑,并不意味着财政部门需要对合伙所出资额进行审查。对合伙所不要求提供验资报告。 |
12 |
问:事务所设立后,能否吸收仅具有其他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合伙人或股东?
答:办法实施以后申请设立的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股东,以及办法实施以后事务所新吸收的合伙人或股东,必须满足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仅具有其他执业资格的人员不能成为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 |
13 |
问:执业证书上填写的发证日期是批准文件日期还是打印日期?
答:批准文件日期。 |
14 |
问:财政部门是否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办法规定以外的申请材料?
答:财政部门在受理环节不能要求申请人提供办法规定以外的申请材料,审计工作底稿、公证书、合伙事务所的验资报告、专职执业证明等,都属于办法规定以外的申请材料。财政部门为核实情况需要的其他证明材料应当自行搜集取得,财政部门为核实申请人最近3年受行政处罚的情况,应当向其他省级财政部门或注册会计师协会了解,而不是要求申请人提供。 |
15 |
问:设立事务所和分所,除办法规定的条件外,省级财政部门是否可规定其他条件?
答:根据行政许可法关于设定行政许可的规定,省级财政部门不得对行政许可的条件作出规定。 |
16 |
问:事务所有5名以上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股东,但还有1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股东,该事务所是否视为满足设立条件?
答:事务所有任何1名合伙人或股东不符合规定的资格条件,都视为该事务所不满足设立条件。 |
17 |
问:如果注册会计师已办理完转出原所的所有手续,但因故仍为现转出事务所以外的另一家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股东,该注册会计师能否申请设立事务所?
答:注册会计师申请设立事务所,应当与过去执业所在的所有事务所办理完退伙或者股权转让手续。例如,某注册会计师原是A所股东,后转至B所执业,但因故一直没有办理A所的股权转让手续。现该注册会计师准备申请设立C所,则他需要首先办理完A所的股权转让手续。 |
18 |
问:办法第十四条第(七)项规定的合伙协议或章程是否要求公证?
答:申请人提交的合伙协议或章程不要求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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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过去批准设立的事务所中不满足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的合伙人或股东,是否可以担任主任会计师?
答:事务所变更主任会计师,新任主任会计师应当满足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