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 | 通办范围 | 全省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法定办结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4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办结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办结 | 承诺时限办结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在承诺期限内办结 |
是否收费 | 否 | 认证等级需求 | 实名认证 |
计划生效日期 | 无 | 计划取消日期 | 无 |
行使方式 | 依申请行使 | 特别程序 |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必须到现场原因 | 无 |
审批结果类型 | 审批结果名称 | 审批结果样本 |
证照 |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 | 查看 |
批文 |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准予**会计师事务所四川分所执业的批复 | 查看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取件 | 否 |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办理 | 否 |
网办类型 | 全程网办 | 网办地址 | 点击访问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支持上门收取申请材料 | 无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09:00-11:30 下午:14:00-17:30 备注: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南新街街道-37号号,详细地址:财政厅2号楼706办公室会计师事务所咨询电话;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028-86727135; |
监督投诉方式 | 投诉电话:028-12345; |
实施主体 | 四川省财政厅 | 事项版本 | 42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行使层级 | 省级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否 |
是否网办 | 是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数量限制 | 无 |
基本编码 | 000113002000 | 实施主体编码 | 11510000008282890B |
实施编码 | 11510000008282890B2000113002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510000008282890B200011300200001 |
乡镇街道名称 | 成都市青羊区草市街2号 | 乡镇街道代码 | 无 |
村居社区名称 | 无 | 村居社区代码 | 无 |
收起
材料名称 | 材料必要性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表格下载 | 详情 | |
1 | 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或者股东会作出的设立分所的书面决议 | 必要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1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2 | 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 | 必要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 | 1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3 | 经营场所 | 必要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1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4 | 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告知承诺书 免 | 必要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1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5 |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行政审批的告知 免 | 必要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1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6 |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申请表 | 必要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1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7 | 会计师事务所对该分所进行实质性统一管理的承诺书 | 必要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1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8 | 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报告 | 必要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1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9 | 分所营业执照 免 | 必要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1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10 | 关于成立**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的申请 | 必要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1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全部展开
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条件: (一)申请分所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3年以上,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证券资格事务所依法成立5年以上(由有限责任制转制为合伙制或特殊的普通合伙制的会计师事务所,经营期限连续计算),组织形式为合伙制或特殊的普通合伙制,质量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并有效执行,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良好,会计师事务所及与其分所在人事、财务、业务、技术标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做到实质性的统一; 2、不少于50名注册会计师(已到和拟到分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除外); 证券资格事务所至少有25名以上的合伙人,且半数以上合伙人最近在本会计师事务所连续执业3年以上;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不少于200人,其中最近5年持有注册会计师证书且连续执业的不少于120人,且每一注册会计师的年龄均不超过65周岁;事务所的净资产不少于500万元,职业保险的累计赔偿限额与累计职业风险基金之和不少于8000万元,上一年度业务收入不少于8000万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不少于6000万元,本项所称业务收入和审计业务收入均指以会计师事务所名义取得的相关收入; 3、申请设立分所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跨省级行政区划申请分所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上一年度业务收入应当达到2000万元以上。 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的会计师事务所申请分所执业许可的,其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期限,可以从合并或者分立前会计师事务所取得执业许可的时间算起。 (二)会计师事务所申请分所执业许可,该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分所负责人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并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2、不少于5名注册会计师,证券资格事务所至少有10名以上注册会计师(含分所负责人),且注册会计师的执业关系应当转入分所所在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由总所人员兼任分所负责人的,其执业关系可以不作变动,但不计入本项规定的5名注册会计师; 3、有经营场所。
办理流程 | 办理时长 | 转外时限 | 办理流程说明 |
受理 | 2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1. 申请:申请人到政务服务中心综合 窗口提交申请材料;2. 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3. 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4. 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5. 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6. 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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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5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决定 | 3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制证 | 2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颁发和送达 | 2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该事项无收费标准
法律法规名称 | 法规类型 | 条例 | 条款内容 |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 法律 | 第二十五条 | 查看 |
2 |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 |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 查看 |
该事项无中介服务
1 |
问:作为事务所分所负责人的合伙人或股东是否可以同时在事务所(总所)和分所执业?
答:分所是事务所的分支机构,分所负责人也是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分所负责人同时在事务所(总所)和分所执业不属于跨所执业,现行法律和规章并未禁止。 |
2 |
问:事务所在所在城市内是否可以设立分所?
答:办法对此没有限制。 |
3 |
问: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了设立分所的事务所(总所)应当具有的注册会计师数量,该数量是否可以包括已成立的分所注册会计师?
答:不包括。这里仅指在事务所(总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 |
4 |
问:吸收合并后存续的事务所设立分所的,其成立时间如何计算?
答:吸收合并后存续的事务所设立分所的,其成立时间可以参照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原则确定。 |
5 |
问:按照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合并新设的事务所设立分所的,其成立时间应以合并前哪一家事务所的成立时间为准?
答:可以合并前任何一家事务所的成立时间为准。 |
6 |
问: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设立分所的,担任该分所负责人的合伙人或股东的注册关系是否应在分所所在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
答:该分所负责人的注册关系可以在事务所(总所)所在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也可以在分所所在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 |